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府名品”品牌建设管理,培育打造高端质量品牌,提高品牌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四川省质量促进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据《关于打造“天府名品”质量品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川质强省发〔202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对市场主体及其产品或服务开展“天府名品”品牌培育、认证标准、品质认证、自我声明、标识管理、跟踪评估及与其相关的认定评价、品牌维护、宣传推广、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天府名品”品牌建设管理坚持政府引导、部门联动、企业主责、社会共建的原则。
第四条 “天府名品”品牌标识归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所有,省市场监管局依据职责负责“天府名品”品牌建设的总体规划、制度建设、统筹协调和宣传推广等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推动市场主体提升质量水平,保障质量安全,支持培育创建“天府名品”品牌。
市(州)、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天府名品”产品或服务的培育、推荐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学会(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学会)承担“天府名品”品牌创建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推进品牌培育创建,建立健全配套制度,按相关规定发布“天府名品”团体标准,开展认证评价、宣传推广以及品牌标识的授权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四川省标准化研究院(以下简称省标准院)承担“天府名品”标准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天府名品”产品或服务标准先进性评价,协同研制“天府名品”相关标准,协助推进“天府名品”品牌建设标准化、规范化。
第七条 由国内外知名认证检测机构基于合格评定规则和准则要求组建自愿性合作组织“天府名品”国际认证联盟(以下简称认证联盟),负责开展“天府名品”认证工作。
认证联盟成员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认证规则,独立开展认证。
第八条 鼓励支持相关行业部门、高等院校、新闻媒体、有关协学会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开展“天府名品”理论研究、品牌培育、标准研制、宣传推广、人员培训等工作。
第二章 品牌培育
第九条 省市场监管局结合推进质量强省建设,联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健全完善“天府名品”品牌培育创建制度机制。各地围绕我省重点特色优势产业,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天府名品”培育计划,建立梯次培育清单。
第十条 “天府名品”品牌培育应当结合质量提升行动、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政府质量奖评选、首席质量(品牌)官制度实施等,统筹开展品牌培育创建指导、人员培训等活动。
引导有关行业组织、龙头企业等积极开展质量诊断评价、质量改进、质量创新、质量提升等活动,参与“天府名品”品牌培育创建。
第三章 认证标准
第十一条 “天府名品”标准体系由《“天府名品”认证通用规范》等相关省级地方标准,以及通过先进性评价的系列产品或服务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等组成。
第十二条 “天府名品”相关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以品牌创建工作规范和服务等方面基本技术要求为主,“天府名品”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范围为产品或服务的评价内容等技术要求。
第十三条 省市场监管局制定发布“天府名品”地方标准。省市场监管学会规范开展“天府名品”相关产品或服务团体标准立项、研制、发布、实施以及标准复审等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市场主体等组织开展“天府名品”标准研制,鼓励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技术转化为“天府名品”标准。省标准院对申请纳入“天府名品”标准体系的产品或服务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组织开展先进性评价并统一编号登记管理。“天府名品”标准管理、先进性评价等工作制度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支持市场主体采用“天府名品”标准。支持“天府名品”标准研制单位积极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推进“天府名品”标准国际化。
第四章 品质认证
第十五条 “天府名品”认证工作依据四川省地方标准DB51/T 2860《“天府名品”认证通用规范》规定的认证原则、认证流程、评价方法等要求开展。
第十六条 “天府名品”认证技术依据包括通过先进性评价的产品或服务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以及认证联盟组织制定的相应认证实施规则等。
第十七条 认证联盟依据联盟章程组织制定“天府名品”认证实施规则、工作制度等,规范“天府名品”认证实施和认证联盟管理。“天府名品”认证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市场主体自主选择认证联盟成员机构申请“天府名品”认证。认证机构按照认证实施规则,对市场主体申报的产品或服务开展认证。
第十九条 认证程序完成后,通过认证的,认证机构向市场主体出具“天府名品”认证证书;未通过认证的,书面回复认证结果。
第二十条 “天府名品”认证证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获得认证市场主体的名称、地址;
(二)获得认证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和产地,需要时对产品功能、特征的描述(产品认证适用),获得认证的服务所覆盖的业务范围(服务认证适用);
(三)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
(四)认证证书编号;
(五)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五章 自我声明
第二十一条 市场主体及其产品或服务近3年未发生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未因质量、消费等问题受到行政处罚,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承诺执行并达到《“天府名品”认证通用规范》要求,应用了卓越绩效、六西格玛、精益生产等质量管理方法,建立了先进的质量管理体系,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我声明”模式申请“天府名品”品牌授权。
(一)获得市级以上政府质量奖(含提名奖)的;
(二)获得省级以上政府专利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