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汉市卫生健康监管领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
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内涵及适用条件
一、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是指卫生健康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认定当事人存在属于本意见适用的初次轻微违法行为,经说服教育、责令改正,当事人及时改正后,卫生健康部门不再予以处罚的一种制度。
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违法行为系初次发生,且符合不予处罚事项清单(附件1)轻微违法行为适用条件的;
(二)危害后果轻微;
(三)及时改正;
原则上,纳入《广汉市卫生健康监管领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见附件1)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初次轻微违法行为适用不予处罚;未纳入清单的事项,结合实际情况依法裁量作出是否处罚的决定,决定不予处罚的,应履行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文书。对危害后果轻微的判断,应从影响范围、损害损失大小、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客观判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履行严格的事实认定程序。纳入清单事项如适用不予处罚会造成不良结果导向,不宜采用不予处罚的,经本级卫生健康部门集体讨论后,可不适用初次轻微违法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