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市级相关部门,各产业园区:
《广汉市优化产业布局支持工业用地“退二进三”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4日
广汉市优化产业布局支持工业用地
“退二进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广汉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生态环境建设,解决生产与生活中存在的突出环境矛盾,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推动广汉市文化、旅游、金融、会展、商贸流通、健康产业、物流、研发设计等重点服务行业发展,推进城市有机更新,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退二进三”是指将位于广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包括物流仓储用地企业),通过采取货币补偿、工业用地置换、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改变用地性质等方式,腾出工业用地空间用于发展教育科研、医卫慈善、商务金融、餐饮旅馆业、娱乐康体、鲜活农产品销售、网络经济、文化创意、总部经济、现代物流业、商品住宅等第三产业活动的行为。适用范围为广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第三章 基本原则和实施条件
第三条 “退二进三”土地处置工作应结合城市改造,坚持政府主导、因地制宜、分类处置、有序推进的原则,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吸引社会各方广泛参与,努力扩大有效投资,实现节约集约利用和效益最大化。
第四条 “退二进三”土地处置工作必须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等要求组织实施,与城市有机更新和近期建设规划相结合。
第五条 “退二进三”土地处置工作要兼顾历史事实和土地管理政策的延续性,认真做好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坚持改造利用与完善手续相结合,依法依规推进城市建设。
第六条 广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不符合现行城市规划,不存在因自身原因造成的闲置或其他土地违法行为的工业企业(包括物流仓储用地企业),均可向所在辖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实施“退二进三”。
第七条 对申请实施“退二进三”的原址土地,辖区政府或管委会须确保土地权属来源合法、拆迁补偿安置到位、无债权债务纠纷。
第八条 对属化工、金属冶炼、农药、电镀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以及本地区其他重点监管工业企业用地的,所在辖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应严格落实原环保部等4部委《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规定,组织和督促相关工业企业委托专业机构组织开展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经调查评估确认无污染或污染治理达标后,方可申请实施“退二进三”。
第九条 国有企业工业用地申请实施“退二进三”的,须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条 广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划拨土地、出让土地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四章 处置方式
第十一条 对原工业用地依据城市规划改变用途为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原则上应由政府依法依规实施收回后变更用途公开出让。
第十二条 政府主导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的地块,政府以货币方式收购工业企业的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资产,不再给予土地安置,具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于2014年9月26日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等政策执行;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涉及的企业不再使用土地的,原为无偿划拨的由政府无偿收回纳入土地储备,原为有偿划拨的由政府以货币方式收储。
第十三条 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16〕17号)、《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十八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德府发〔2016〕15号)等政策文件允许的前提下,为盘活去产能工业用地,对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工业企业利用已有存量建设用地和厂房,就地发展符合产业政策和商业布局规划要求等需要补短板的第三产业(楼宇总部经济、特色商业街区、专业市场等),若土地出让合同未约定改变用途需政府收回的,经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改变建筑物用途或土地用途(商品住宅开发、加油加气站除外),补交差价,重新签订出让合同。
第十四条 对利用老旧厂房及其他非住宅性空闲房屋从事众创空间、文化创意等新产业、新业态的,5年内其不动产权证上的用途和使用权人可不作变更。
第十五条 对实施“退二进三”需搬迁的工业企业,满足园区产业准入、规划要求和投资强度的,经市政府同意,可以申请置换搬迁,异地新建。
第十六条 企业土地因抵押拍卖、司法执行等原因转变土地权属的,其工业用地性质不得改变,按原用途办理相关土地过户手续。
第十七条 企业破产的,依照破产程序处理其土地使用权。
第五章 实施程序
第十八条 由所在辖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结合城市发展需要,将符合本办法要求的“退二进三”土地计划报市自然资源局。经市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住建局、生态环境局、市经信科技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进行初审,符合“退二进三”土地处置条件的地块,由市自然资源局报市政府审定,根据企业性质、城镇规划、产业政策,按照不同的处置方式,确定“退二进三”地块。
第十九条 根据确定的“退二进三”地块名单,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将其列入储备计划,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和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等相关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是否发行土地专项债券实施收储,并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根据确定的“退二进三”地块名单及时间计划由市自然资源局对拟收购土地的面积权属进行核查并出具意见
第二十一条 对需要进行土地收购的,参照《广汉市土地储备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办法》办理,登记用途不规范的,按原批准文件的用途并参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进行核定。
第二十二条 在相关文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就地转型的工业企业,依法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后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临时变更用途的,企业应主动向市自然资源局申报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对于需要置换、调迁入园的,经园区管委会确认后,由市自然资源局安排供地。
第二十五条 对收储后的土地,由市自然资源局按照相关规定公开出让。
第六章 政策引导
第二十六条 对实施土地收购的“退二进三”工业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发〔1993〕138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提出申请置换土地的“退二进三”企业,新建符合产业政策且有发展前景的项目,由市自然资源局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用地标准优先安排用地,由市商务经合局审定与新入园企业享受同等条件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七章 土地出让收益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经收储后公开出让的土地,土地出让金收入纳入基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对于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实施的收储土地,严格按照《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7〕62号)》文件执行
第三十条 经法定程序批准,采取协议出让方式改变土地用途,补缴不同用途的出让金差价,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的,土地出让金纳入基金管理。
第八章 职责分工
第三十一条 市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规划方案提出拟处置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负责拟定、报批“退二进三”土地供地方案,办理土地权证注销变更等手续。
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负责收购收回后土地招拍挂的实施。
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局和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等部门负责对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发行、使用监管工作。
市发改局、市经信科技局负责去产能企业的界定、落实搬迁企业新建项目和技改项目承接地及核准备案,配合其他部门做好项目建设的有关审批工作。
生态环境局会同市经信科技局、市发改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等主管部门组织和督促对实施“退二进三”的原工业用地改变用途的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修复工作,并负责备案工作。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土地收购的具体工作,并负责支付收购补偿资金;负责对收购土地进行前期平整、管护、临时利用,完善土地出让前期准备工作。
第九章 工作要求
第三十二条 所在辖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要强化行政推动和政策激励,狠抓工作落实,做到重点项目带动,重点区域示范,一般区域配合,严格规范运作,区分情况,分类处理,确保“退二进三”工作稳步有序开展。
第三十三条 严格“进三”标准,加强项目准入管理,“退二进三”腾出的用地空间优先用于科技型创业创新、现代物流业、总部经济、网络经济、文化创意以及教育、医疗卫生等民生项目。
第三十四条 坚决查处擅自改变工业用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在违法违规用地问题未依法处理之前,市发改局、园区等单位不得为其办理项目备案、核准手续;市自然资源局(规研中心)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不得进行登记;市住建局不得发放建筑施工许可证;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市文体旅游局、市卫健局、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公安局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相关执法部门按职责做好查处工作。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广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国家、省、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第三十八条 市自然资源局商相关部门负责“退二进三”土地处置相关政策的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