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汉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 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府办〔2018〕106号)
发布时间:2018-12-19     来源: 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广汉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已2018127日经十八届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218

广汉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广汉市行政区域内的非法集资行为举报。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法人、个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相关规定,公开或变相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以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行为。

第二条  举报奖励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处非办)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举报人可通过市公安局“110”、市工商质监局“5300372”以及人行广汉市支行“5223487”、市银监办“5220971”、市政府金融办“5233898”等部门的举报电话或信函举报,接到举报的市级部门根据被举报对象所在地或其主要活动开展地向对应行业主(监)管部门移送举报线索。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对收到的举报线索应及时进行初步判定并及时报市处非办进行进一步研判认定。对涉嫌非法集资的要及时进行行政查处;对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要及时将线索移送公安部门。公安及行业主(监)管部门负责核实、认定举报立案线索,提出奖励等级的初步建议报处非办审查确认实施奖励。各相关部门应设专人负责举报电话应答及举报线索收集整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跨区域案件举报线索的处理。市处非成员单位在对举报线索进行核实,若发现涉及多个行政区域的,应及时将举报线索报市公安局和市处非成员单位进行认定和相关处置工作,认定结果报市处非办审定后,由市处非办负责实施举报奖励。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四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者提供本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

    (三)举报事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四)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自行举报或授意他人举报;

(二)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三)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

(四)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五)举报人因举报事项在其他案件中获得举报奖励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六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或追查涉案资产有重要帮助的,经公安机关和行业主(兼)管部门认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一项举报进行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平均分配;

(三)跨区域、跨部门的举报,由公安部门和行业主(兼)管部门初步核实后进行认定。同一举报人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举报同一事实的,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七条  对群众举报且被采用的非法集资线索,市公安局会同相关单位根据其作用、效果定期(原则上每季度一次)进行等级评定。

一级线索:指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和直接证据且经查证涉案金额超过1亿元的举报线索。

二级线索:指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且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和部分证据或经查证涉案金额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举报线索。

三级线索:指提供部分有价值的线索和信息或经查证且涉案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的举报线索。

四级线索:指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情节较轻,金额100万元以下,不涉嫌犯罪的举报线索。 

  第八条  对被采用的举报线索给予奖励,按照线索评定等级给予奖励。

  一级线索:3000元;

  二级线索:1000元;

  三级线索:500元;

四级线索:200元。

第九条  跨区域线索的评定由市公安局和市级相关部门参照上述标准评定。

第十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列入预算。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  公安部门和行业主(兼)管部门应在线索等级初审评定建议出来后,及时报送市处非办,市处非办审定后实施奖励。举报人在接到奖励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到市处非办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视为自愿放弃。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领取时间,但延长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原则上由举报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现场领取。如举报人不能到场,可委托他人凭双方有效身份证明及举报人授权委托书领取。

第十三条  如举报人未接到通知,即为举报线索未获采用。因涉嫌非法集资线索的处置属涉密内容,不接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

 

第五章  监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举报奖励档案应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相关内容。市处非办、市公安局要加强举报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依法接受审计、财政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部门应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第十六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处非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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