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市级相关部门,高新西区、工业集中发展区:
《广汉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广府发〔2018〕7号)已于2018年6月印发,为规范养殖场建设申报核查程序,现就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广汉市畜禽养殖区域界定
(一)禁养区划定范围
1.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2.境内青白江、绵远河、石亭江和鸭子河干流河道及沿岸纵深200米以内区域;
3.龙泉水库校核洪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及沿线纵深50米范围内;
4.8处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
5.中心城区和各建制乡镇集镇的建成区;
6.广汉市工业集中发展区、德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区)的建成区,以及德阳经开区代管的金鱼镇鹄鸣村(原鹄鸣村和白鹤村12组、13组、14组、15组)。
(二)限养区划定范围
1.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2.境内青白江、绵远河、石亭江和鸭子河干流沿岸纵深200 - 500米以内区域,白鱼河、坪桥河、龙桥河、李家堰河、青石桥河、马牧河、濛阳河、蒋家河8条河流干流河道及沿岸纵深35米以内区域,杨柳分干渠渠道及其两侧各向外15米以内区域;
3.龙泉水库校核洪水位线沿线纵深50 - 200米范围内,凤型水库、景顶水库、梅家堰水库和泰山水库校核洪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及沿线纵深50米范围内;
4.除禁养区外的中心城区和各建制乡镇集镇规划区,以及城镇集镇外的其他机关文教科研区等外延500米以内区域;
5.德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区)规划区。
(三)适养区划定范围
除禁养区、限养区外的其它区域
二、畜禽养殖场建设条件要求
(一)禁养区内严禁新建各类规模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
(二)限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规模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改建需严格执行联动核查制度;
(三)适养区内新建、改建、扩建规模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需严格执行联动核查制度: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符合养殖场办公、住房、圈舍等房屋相关规划和建设要求;
3.符合环保要求;
4.符合动物防疫制度。
三、实行新建、改建、扩建养殖场联动核查制度。
申报程序如下:
(一)业主申报,村社和乡镇人民政府初核;
(二)初核合格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市农业局,由市农业局牵头组织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进行联合复核,联合复核合格后方可实施建设;
(三)养殖场建成后,由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会同乡镇、村社进行现场验收,形成《广汉市新(改、扩)建养殖场建设验收报告》,验收合格后方能从事养殖活动。
四、联动核查制度职责分工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申报的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用地是否符合规划、选址是否符合养殖区域规划要求进行初核,初核合格上报复核,不合格现场退回。对未按相关规划及建设要求进行建设项目建设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市国土局:负责新(改、扩)建养殖场养殖用地审核及备案,对违规侵占土地进行项目建设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市住建局:负责审核新(改、扩)建养殖场是否符合相关规划及建设要求。
市城管局:负责联合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对未按相关规划及建设要求进行建设项目建设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市环保局:负责指导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指导进行环境影响登记备案和评价,对出现相关环境问题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依法进行处理。
市农业局:负责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联动核查;审核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对未达到动物防疫条件进行项目建设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指导实施雨污分流、固液分离技术;推广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种养结合循环利用模式。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大力宣传《广汉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申报核查制度。
(二)严格申报核查程序。各相关单位务必按照自身职能职责严格把好申报核查关。
(三)加强巡查执法。各乡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巡查监管,各市级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能职责对违反土地使用、建设规划和要求、环境保护、动物防疫条件等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附件:广汉市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建设申报核查表
2018年10月23日
附件
广汉市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申报核查表
填报单位: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养殖场地址 | |||
养殖种类 | 计划规模 | ||
村社意见 | 村社(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乡镇政府 意见 | 乡镇政府(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联合核查 意见 | 市国土局(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市环保局(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市住建局(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市农业局(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注:本表经村、乡镇同意后交市农业局备案,并组织开展联动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