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根据生态环境部统一安排,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分年度分行业统一推进,申领范围及纳入企业对象,参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第二十三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第二十四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并执行排污许可

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 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不得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噪声,并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噪声污染防治。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七)《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八)《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和管理,提高排污许可在线办理水平。排污许可证审查与决定、信息公开等应当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办理。

(九)《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六条 排污单位应当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场所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场所分别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七条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可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也可以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

(十一)《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十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噪声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实行综合许可管理。

(十三)《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审批决定、变更、延续、注销、撤销、信息公开等应当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办理。排污单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也可以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书面申请。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记录的排污许可证相关电子信息与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记载的信息依法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第二条 国家根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

(十五)《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第四条 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实施时限内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三、申请条件

(一)《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七条: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可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也可以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排污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材料;(三)按照污染物排放口、主要生产设施或者车间、厂界申请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四)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自行监测方案等信息;(五)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产生和排放污染物环节等信息,及其是否涉及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情形的情况说明。

(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还应当提交相应材料:(一)属于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出申请前已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单位基本信息、拟申请许可事项的说明材料;(二)属于城镇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的纳污范围、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说明材料;(三)属于排放重点污染物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排污单位通过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替代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说明材料。

四、申请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要求 样本 申请材料出具部门 备注

1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材料种类:验原件、收原件。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报送标准: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按照排放口和生产设施或者车间申请的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固体废物、工业噪声管理要求,自行监测、台账记录要求等。网上报送要求:排污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 详见: 排污许可-申请表。 无 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按照排放口和生产设施或者车间申请的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固体废物、工业噪声管理要求,自行监测、台账记录要求等。

2 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材料种类:验原件、收原件,签字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报送标准:承诺书,须有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主要承诺内容包括: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等。网上报送要求: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提交电子版。 详见: 排污许可-承诺书。 无 承诺书须有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主要承诺内容包括: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等。

3 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材料种类:收原件,签字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报送标准: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按照国家相关行业技术规范相关要求编写。网上报送要求: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 详见: 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无 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按照国家相关行业技术规范相关要求编写。

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材料种类:验原件、收复印件。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报送标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号,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 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网上报送要求: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 详见: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号或合法证明材料。 无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号,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 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5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相关材料 材料种类:验原件、收复印件,签字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报送标准:按照企业实际内容填写,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还应提供纳污范围、纳污企业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网上报送要求: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 详见: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相关材料。 无 按照企业实际内容填写,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还应提供纳污范围、纳污企业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6 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限重点管理) 材料种类:验原件、收原件,签字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报送标准: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按照实际内容填写。网上报送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系统上传。 详见: 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无 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按照实际内容填写。

7 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取排污权指标的证明材料 材料种类:验原件、收复印件。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报送标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取的。网上报送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 详见: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取排污权指标的证明材料。 无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取的排污单位根据要求提供

8 自行监测方案 材料种类:收复印件。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报送标准: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及相关行业技术规范制定本行业自行监测方案,申请排污许可证时按要求上传。自行监测方案包括以下内容(一)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监测频次;(二)使用的监测分析方法、采样方法;(三)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四)监测数据记录、整理、存档要求等。网上报送要求: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及相关行业技术规范制定本行业自行监测方案,申请排污许可证时按要求上传。 详见: 自行监测方案。 无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及相关行业技术规范制定本行业自行监测方案,申请排污许可证时按要求上传。自行监测方案包括以下内容(一)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监测频次;(二)使用的监测分析方法、采样方法;(三)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四)监测数据记录、整理、存档要求等。

9 主要产噪设施和主要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分布图 材料种类:收复印件。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报送标准: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及相关行业技术规范,申请排污许可证时按要求上传。网上报送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 详见: 主要产噪设施和主要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分布图。 无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及相关行业技术规范,申请排污许可证时按要求上传。

五、办理流程依据

申请—受理—现场踏勘—技术审查—决定—制证—办结

六、办理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

(一)法定时限:申请、重新申请、延续20个工作日;变更:1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不包括现场踏勘、技术审查时间)

七、收费情况

不收费。

八、办理结果名称

《排污许可证》。

九、数量限制

无。

十、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十一、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

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成都路1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生态环境局窗口

(三)网上办事大厅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s://permit.mee.gov.cn/

(四)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838-5229023

政务服务热线(监督电话):12345

十二、注意事项

无。

广汉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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