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

一、适用范围

行政机关、自然人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三、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四、申请材料

涉路施工交通组织方案(复印件1份,纸质或电子,必要),交通组织方案应包含工程基本情况、交通影响评估、交通组织措施、交通安全防护措施、交通应急预案等内容。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到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三)审查:材料审核(包括施工单位资质、施工主管单位审批文件、施工方案等);根据需要现场查勘;提出初审意见。

(四)决定:依法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制发批准文书;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五)送达: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施工作业单位;信息公开。

(六)事后监管:对经许可的建设工程,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对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及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依法予以处罚。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六、办理类型及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七、收费情况。

不收费。

八、办理结果名称

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

九、数量限制。

十、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十一、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备注:节假日除外。

(二)现场办理地点

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北京大道三段街道-8号,详细地址:广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3楼308室

(三)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四)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838-5302253

政务服务热线(监督电话):12345

十二、注意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路施工审批为道路主管部门负责,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仅对涉及交通安全的施工项目进行交通安全审查。

广汉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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