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非法人企业、企业法人、自然人
二、设定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
三、申请条件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
(二)启用机动车登记证书前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未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但属于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变更、转移或者抵押登记的,应当在申请前向车辆管理所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应当由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对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伤残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可以凭相关证明委托代理人代理申领。
四、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详细要求 材料来源 备注
(一)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
(有效) 原件(内容清晰可辨) 政府部门核发
(二) 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书(仅限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伤残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可以凭相关证明委托代理人代理申领)
(三) 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证明(仅限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机动车)
(四) 机动车登记证书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四)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
(六)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六、办理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办理总时限:0个工作日。
送达时限:0个工作日。
七、收费情况。
10元/证。
八、办理结果名称
机动车登记证
九、数量限制。
无
十、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十一、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备注:节假日除外。
(二)现场办理地点
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北京大道三段街道8号,详细地址:广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1楼1至4号窗口办理;
(三)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四)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838-5304791
政务服务热线(监督电话):12345
十二、注意事项
补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原机动车登记证书作废,不得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