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变更登记
一、适用范围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非法人企业、企业法人、自然人
二、设定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
三、申请条件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机动车登记的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七)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共同所有人姓名的;
(八) 同一机动车所有人名下机动车的号牌号码需要互换;
(九)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变更的;
(十)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
(十一)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
(十二)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
(十三)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加装、拆除、更换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
(十四)载货汽车、挂车加装、拆除车用起重尾板的;
(十五)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在不改变车身主体结构且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加装车顶行李架,换装不同式样散热器面罩、保险杠、轮毂的;属于换装轮毂的,不得改变轮胎规格。
四、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详细要求 材料来源 备注
(一)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原件(内容清晰可辨) 政府部门核发
(二) 代理登记的,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书及电子委托(仅限代理登记的)
(三) 姓名(单位名称)变更的证明(仅限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变更的)
(四) 变更前、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仅限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
(五) 机动车行驶证
(六) 机动车号牌(仅限需要改变机动车号牌号码的机动车)
(七) 相应事项变更的证明(仅限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变更的)
(八) 有效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仅限转入变更的)
(九) 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机动车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
(十)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仅限属于更换发动机或车身或者车架的或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或机动车转入的) 免
(十一) 身份证明号码或者单位变更的营业执照相关证明(仅限身份证明号码或者单位营业执照变更的)
(十二) 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证明及警灯警报使用相关证明(仅限将使用性质变更为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 公路客运、旅游客运提供相关道路运输许可证
(十三) 原机动车和更换后的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仅限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十四) 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持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仅限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
(十五) 技术鉴定证明或者公安机关的发还证明(仅限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身颜色被改变的)
(十六) 机动车登记证书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四)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
(六)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六、办理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办理总时限:0个工作日。
送达时限:0个工作日。
七、收费情况。
汽车号牌100元/副,摩托车35元/副,登记证书10/本、行驶证10元/本。
八、办理结果名称
机动车变更登记
九、数量限制。
无
十、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网上办理(部分不需要查验实车的业务可在交管12123APP办)。到现场次数1次。
十一、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备注:节假日除外。
(二)现场办理地点
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北京大道三段街道8号,详细地址:广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1楼1至4号窗口办理;需要查验的车辆办理地点:广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验区办理。
(三)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四)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838-5304791
政务服务热线(监督电话):12345
十二、注意事项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转入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同一机动车一年内可以互换变更一次机动车号牌号码。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一)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
(二)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出入口踏步件;
(三)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