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非法人企业、企业法人、自然人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
三、申请条件
(一)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1、机动车灭失的;
2、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3、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属于本条2项和第3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1、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
2、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三)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
四、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详细要求 材料来源 备注
(一) 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仅限因机动车质量问题退车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 原件(内容清晰可辨) 政府部门核发
(二) 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 依法收缴的法律文书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仅限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机动车)
(四) 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仅限在机动车回收企业办理注销的机动车)
(五) 出境证明或者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仅限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机动车)
(六) 机动车行驶证
(七) 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书(仅限代理登记的)
(八) 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仅限登记被撤销的机动车)
(九) 机动车号牌
(十)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属于机动车灭失、机动车质量问题退车、机动车因故不在国境内使用的)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四)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
(六)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六、办理类型及时限。
即办件。办理总时限:0个工作日。
送达时限:0个工作日。
七、收费情况。
不收费。
八、办理结果名称
机动车注销登记
九、数量限制。
无
十、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网上办理(交管12123APP直接申请注销登记凭证)。到现场次数0次。
十一、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备注:节假日除外。
(二)现场办理地点
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北京大道三段街道-8号,详细地址:广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1楼1至4号窗口办理;
(三)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四)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838-5304791
政务服务热线(监督电话):12345
十二、注意事项
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