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文书送达公告
广市综执(公告)字〔2025〕第2001号
唐贤瑛:
经查,你(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广汉市三星堆大道西一段120号优筑天府城12栋1单元104号房屋入户花园处修(搭)建钢结构玻璃阳光棚,上述建 (构)筑物被依法认定为违法建设。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的规定,鉴于你(单位)擅自修(搭)建的建(构)筑物,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现根据《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结合《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
责令你(单位)15日内自行拆除位于广汉市三星堆大道西一段120号优筑天府城12栋1单元104号房屋入户花园处擅自修(搭)建的钢结构玻璃阳光棚。
本机关经多种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均无法送达,亦无法电话联系你(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将《广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听证告知书》(广城综执(听)告字〔2024〕第0032号)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携带相关证件到广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广汉市深圳路东一段124号,联系电话:0838-5227117)主张权利,逾期则视为自愿放弃相关权利。
附件:《广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听证告知书》(广城综执(听)告字〔2024〕第0032号)
特此公告
广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