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收养人的条件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送养人的条件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收养人的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四、收养人数限制
(一)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二)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收养人子女数量、收养子女数量的限制;
(三)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收养人子女数量和收养子女数量、收养人基本条件的限制。
五、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限制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六、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收养
(一)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限制;(二)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子女数量的限制。
七、收养自愿原则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本人的同意。
八、解除收养关系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8周岁以上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人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收养人、送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在哪里办理收养登记?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