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央和省市一号文件要求,进一步优化我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更好推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全面推进乡振兴。参照省财政厅等7厅局联合印发的《关于〈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的通知》(川财农〔2023〕26号)和德阳市财政局 德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德阳市财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德市财农〔2024〕17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广汉市财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广财农〔2024〕6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当前巩固衔接工作形势发展变化情况,为确保资金投向精准,有力推动各项重点任务,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中的“支持农业品种培优,推进建设绿色、标准化、信息化和旱涝保收、能排能灌、宜机作业的种养产业基地”修改为“支持农业品种培优,‘五良’融合农机作业条件改善,高标准农田新建、改造提升及管护,推进建设绿色、标准化、信息化和旱涝保收、能排能灌、宜机作业的种养产业基地”;将“支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改为“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将“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科学、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修改为“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厕所革命等农村人居环境卫生整治,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支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财政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相关支出。教育、科学、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二、按照机构改革相关要求,将《办法》第八条 “乡村振兴局要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修改为“农业农村局要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 将《办法》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乡村振兴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修改为“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三、根据衔接资金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将《办法》第九条“根据衔接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可以从中、省、德阳市级衔接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通过本级衔接资金予以解决。项目管理费专门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修改为“根据衔接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可以从中、省衔接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1%、德阳市级衔接资金最高不超过2%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本级通过本级衔接资金予以解决。项目管理费专门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