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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11-06 来源:市民政局 点击量: 【字体:】【打印 分享:

结婚登记

一、申请条件:

(一)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

(二)男女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三)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四)双方自愿结婚

(五)男女双方应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二、 提交材料:

(一)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二)户口簿原件

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因故无法出具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

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去户籍管理部门更正。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三)3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四)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有效的军人证件以及现役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同意结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离婚登记

一、申请条件

(一)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二)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夫妻双方自愿离婚

二、提交材料

(一)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二)户口簿原件

(其他情况同结婚登记橙色小字部分)

(三)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四)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现役军人应提交现行有效的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所在团级以上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同意离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五)离婚协议书等相关资料

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办理离婚登记

(一)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二)持离婚登记申请阶段所带的材料原件(含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

(三)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中应当载明双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结婚登记日期、办理结婚登记机关、离婚原因、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双方无子女、无财产或无债务的,离婚协议书也应当如实载明,不得省略

(四)当事人各提交2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五)《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特别说明: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冷静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全省通办跨省通办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通知》《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全省通办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从202361日起,广汉市全面开展婚姻登记全省通办”“跨省通办试点工作。

 一、试点期限

试点期限为2年,自202361日至2025531日。

 二、试点内容

男女一方或者双方为四川省户籍无需提供居住证,即可凭双方身份证和户口簿四川省任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或离婚登记,享受婚姻登记全省通办

双方均非四川省户籍男女双方均为省外户籍,可凭双方身份证、户口簿以及至少一方在广汉市办理有效居住证广汉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办理结婚登记或离婚登记,享受婚姻登记跨省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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