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经广汉市人民政府批准(广府函〔2024〕67号),广汉市抗战阵亡将士纪念碑101.7平方米、广汉英烈纪念广场1631.4平方米、缪嘉文烈士纪念碑7.27平方米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现予以公布:
一、广汉市抗战阵亡将士纪念碑
设施名称:广汉市抗战阵亡将士纪念碑
地 址:广汉市房湖公园内
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以广汉市抗战阵亡纪念碑四周硬化部分为界划定保护范围红线,占地面积101.7平方米。
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红线外各延5米,作为建设控制地带。在建设控制地带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修建与风格相违背的设施。
保护单位:广汉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中心
主管部门:广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二、广汉英烈纪念广场
设施名称:广汉英烈纪念广场
地 址:广汉市西城广场
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以广场北面固定花圃内沿、南面战争与和平雕塑内侧、西面英烈广场名雕塑及花箱内侧、东面主雕塑内侧为界划定保护范围红线,占地面积1631.4平方米。
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红线外各延5米,作为建设控制地带。在建设控制地带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修建与风格相违背的设施。
保护单位:广汉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中心
主管部门:广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缪嘉文烈士纪念碑
设施名称:缪嘉文烈士纪念碑
地 址:广汉市龙泉山公墓
保护级别:县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以缪嘉文烈士纪念碑正面基座外侧、左右后三面分界线为界划定保护范围红线,占地面积7.27平方米。
保护单位:广汉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中心。
主管部门:广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四、保护要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
1.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
2.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3.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不符合安葬条件的人员修建纪念设施、安葬或安放骨灰或者遗体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件:
1、广汉市抗战阵亡将士纪念碑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图
2、广汉英烈纪念广场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图
3、缪嘉文烈士纪念碑保护范围图
广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