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医师执业注册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4、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6、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颁布日期:19990716 实施日期:19990716 颁布单位:卫生部)
第七条: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2、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3、《医师资格证书》;4、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5、申请人身份证明;6、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重新申请注册的,除提交前款第二至七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医师重新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出具的业务水平考核结果证明;
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1、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的;2、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重新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首先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执业注册)。
第十六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以及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对因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不予变更的,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申请条件(含首次注册、变更、重新注册、注销、遗失补办等)
(一)医师执业(首次注册)
凡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在广汉市行政区域内合法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者可申请注册办理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二)医师执业(变更注册)
凡在广汉市行政区域内合法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的注册医师,需要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可向本卫计行政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三)医师执业(重新注册)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医师,需申请重新执业的,可向本卫计行政机关申请办理重新注册手续。
(四)医师执业(注销注册)
凡在广汉市行政区域内合法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的注册医师,符合法定注销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向本卫计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五)医师执业证(遗失补办)
凡在广汉市行政区域内合法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的注册医师,其医师执业证因遗失或损毁的,可向本卫计行政机关申请办理遗失补办手续。
三、申请材料(含首次注册、变更、重新注册、注销、遗失补办等)
以下所有材料(每页)必须加盖申请人或申请人所在单位的鲜章。
(一)医师执业(首次注册)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可在广汉市政务服务大厅下载,也可到本窗口领取或复印);2、二寸免冠半身照片两张;3、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5、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医师执业(变更注册)
1、医师执业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可在广汉市政务服务大厅下载,也可到本窗口领取或复印)。2、《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4、变更执业地点的还应提交拟变更执业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变更专业的还应提交相应专业的上级医疗机构进修合格证明。
(三)医师执业(重新注册)
1、医师执业重新注册申请审核表,(可在广汉市政务服务大厅下载,也可到本窗口领取或复印);2、二寸免冠半身照片两张;3、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5、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6、县级以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3至6个月进修培训业务水平考核合格证明。
(四)医师执业(注销注册)
1、医师执业注销申请审核表(可在广汉市政务服务大厅下载,也可到本窗口领取或复印);2、医师执业证原件。
(五)医师执业证(遗失补办)
1、遗失补办申请书;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3、如保留有原医师执业证复印件的应提交此复印件;4、德阳日报或者四川日报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原件。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局窗口提出申请。
(二)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局窗口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现场审批,即办其医师执业首次注册注册、变更注册、重新注册、注销注册、执业证遗失补办等手续,制发其医师执业证书。受理后需要调查核实的,出具加盖卫生计生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受理单,在承诺时限内完成调查核实后即办完结。
对不予注册的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权利。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即办(集中办理或需核实身份及其相关内容进行调查核实的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医师执业注册证书》
八、数量限制
无
九、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广汉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局窗口: 0838-5350637。
(二)网上办事大厅:广汉市政务服务大厅: 3g.guanghan.gov.cn。
(三)投诉电话:
四川省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28-96960。
广汉市政务服务中心:0838-5350351。
广汉市卫生计生局:0838-5301835。
十、注意事项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部门)或者广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