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一、法定依据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经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第十条: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1、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2、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3、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第十一条:对具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有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并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范围进行考试。
前款所指的乡村医生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再次培训和考试。不参加再次培训或者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本条所指的培训、考试,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6个月内完成。
第十二条:本条例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3、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第十六条: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准予再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再注册,由发证部门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2、受刑事处罚的;3、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4、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应当依据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
二、申请条件(含首次注册、变更、再注册、注销、遗失补办等)
(一)乡村医生执业(首次注册)
凡2003年7月30日前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法定条件,拟在广汉市行政区域内村卫生站(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可向本卫计行政机关申请注册办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二)乡村医生执业(变更注册)
在广汉市行政区域内村卫生站(室)执业,经注册的乡村医生,需在本边区内村卫生站(室)变更执业地点的,可向本卫计行政机关申请办理乡村医生执业变更手续。
(三)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
在广汉市行政区域内村卫生站(室)执业,经注册的乡村医生,其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5年需要继续执业的,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可向本卫计行政机关申请办理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手续。
(四)乡村医生执业(注销注册)
在广汉市行政区域内村卫生站(室)执业,经注册的乡村医生,因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受刑事处罚的;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单位或个人可向本卫计行政机关申请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销手续。
(五)乡村医生执业(遗失补办)
在广汉市行政区域内村卫生站(室)执业,经注册的乡村医生,其乡村医生执业证因遗失或损毁的,可向本卫计行政机关申请办理遗失补办手续。
三、申请材料(含首次注册、变更、再注册、注销、遗失补办等)
以下所有材料(每页)必须加盖申请人或申请人所在单位的鲜章。
(一)乡村医生执业(首次注册)
1、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表(可在广汉市政务服务大厅下载,也可到本窗口领取或复印);2、2003年7月30日前取得的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原件;3、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证书或在村卫生站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证明材料,或经培训取得的合格证书;4、村卫生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5、身份证复印件;6、小二寸照片2张。
(二)乡村医生执业(变更注册)
1、乡村医生执业变更注册申请表(可在广汉市政务服务大厅下载,也可到本窗口领取或复印);2、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原件;3、拟聘用村卫生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三)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
1、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申请审核表(可在广汉市政务服务大厅下载,也可到本窗口领取或复印);2、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原件;3、在村卫生站继续从业的证明;4、村卫生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5、身份证复印件;6、小二寸照片2张。
(四)乡村医生执业(注销注册)
1、乡村医生执业注销申请书;2、乡村医生执业证原件。
(五)乡村医生执业证(遗失补办)
1、遗失补办申请书;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3、如保留有原乡村医生执业证复印件的应提交此复印件;4、德阳日报或者四川日报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原件。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局窗口提出申请。
(二)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局窗口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现场审批,即办其乡村医生执业首次注册注册、变更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执业证遗失补办等手续,制发其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受理后需要调查核实的,出具加盖卫生计生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受理单,在承诺时限内完成调查核实后即办完结。
对不予注册的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权利。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即办(集中办理或需核实身份及其相关内容进行调查核实的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八、数量限制
无
九、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广汉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局窗口: 0838-5350637。
(二)网上办事大厅:广汉市政务服务大厅: 3g.guanghan.gov.cn。
(三)投诉电话:
四川省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28-96960。
广汉市政务服务中心:0838-5350351。
广汉市卫生计生局:0838-5301835。
十、注意事项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部门)或者广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