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
您在市政协十四届六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对经济下行期对企业安评、环评等中介服务机构费用进行适当减免的建议》第112号提案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市工业经济发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对您提出的“关于对经济下行期对企业安评、环评等中介服务机构费用进行适当减免的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办理,现将办理结果向您答复如下:
当前,经济下行压力依然较大,不少企业由于受市场、产能、生产要素、银行抽贷等因素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持续加大。为减轻企业负担,我市相关部门在环评、安评、消评等中介服务机构收费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积极协调中介机构帮助企业减少相关收费,在与中介机构接触时,均强调了少收费,多服务的要求。
一是市级相关部门积极协调中介机构,提出降低收费标准的要求。市环保局在协调环评中介机构方面的工作中已采取了一些办法。当部分企业在与中介机构协商费用达不好协议时,在局领导或工作人员的帮助协调下,基本都达成了减少企业收费的目的。今年4月,市环保局组织召开了专家、环评机构负责人座谈会,会上局长提出了降低收费标准的要求,请各中介机构给予支持。由于该局主动协调相关工作,在这次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中,环评中介机构收费价格明显低于我省其他地区。
市安监局为最大限度的减少企业在安评、职评中介服务中产生的费用,减轻企业负担,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积极主动开展工作,组织有关安评、职评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了协商,要求中介机构在确保评价质量的前提下,安评服务机构按照《四川省安全评价收费指导标准》(2010版)规定的50%以下进行收费;职评中介服务机构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收费有关问题的函》(川价函〔2005〕7号)规定的40%以下进行收费。切实减轻了企业负担。
二是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收费规定要求只能在双方进行协调帮助减少收费。环评收费标准情况:2015年以前,环评收费均按《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执行,上下浮动不超过20%。2015年3月,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企业环评收费价格全部实行市场调节,其收费由双方自行商谈,合同约定。另外,《环境影响评价法》也规定行政主管部门和个人均不能为企业指定环评中介机构。因此,在为企业采用降低中介收费的办法上我们没有行政权力,我们只能在双方进行协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29号令《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中条款原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并明确项目负责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收费应当遵守价格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因此,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属于市场经济行为,广汉市公安消防大队只能对在本辖区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而无法从政策上对价格进行影响。建议企业在需要进行消防技术服务前,可以选取多家(全省共100多家)具备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招标或比选,从而控制价格,减轻负担。
三是在减少中介服务机构收费,帮助企业走出困境上政府及相关部门与提案委员的愿望是一致的。政府及相关部门将随时关注中介机构的收费情况,发现不合理的情况积极主动帮助企业协调,今后企业若遇到环评、安评等中介收费不合理的情况,可及时主动与相关部门联系,我们将与企业一道共同解决困难。
肖炯委员:再次感谢您对我市经济发展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您对以上答复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上及时反馈我们,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